事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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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帕杰罗安全气囊未弹出司机死亡 北京奔驰

2018年1月8日  邢台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服务主任   http://www.jtsgpcfls.com/
结合整个新闻报道的事实分析,我个人认为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汽车实际情况,具体理由:    1、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  原审法院认为,……产品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产品的生产者应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生产者只有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责。北京北京奔驰公司及哈尔滨粤港先锋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涉案车辆在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即证明车辆投入流通时并无缺陷,亦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存在对安全气囊进行改装、拆卸等情形。即将证明涉案车辆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生产者一方,形成生产者无法举证证明涉案车辆在流通时不存在缺陷时,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推定涉案车辆在流通时存在产品缺陷。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推理逻辑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按照其规定,由于缺陷产品的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才适用这样的举证倒置规定。  那么具体分析,该规定的适用条件有三:  第一、必须是缺陷产品的产品质量纠纷产品质量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中的涉案产品,并不是当然是缺陷产品,当然也包括非缺陷产品。何谓缺陷?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我国是采用双标准来认定何谓缺陷,即不存在标准情况下,是指对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可能产生不合理危险的标准;存在标准情况下,是指不符合相关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就立法本意看,是采用非标准说为基本原则,标准说为例外。在实践中,某些可能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却因为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仍然是可以被认定为缺陷产品。  非缺陷产品即相对缺陷产品而言,是指不存在对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或者有相关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的,符合该标准的产品。  其中包含瑕疵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规定,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现第二十六条)(二)(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   第二、必须是导致人受到伤害的产品质量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一般分为产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和产品侵权纠纷两大类,即是按照侵害对象进行划分,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侵害产品本身,属于产品合同纠纷,一般依据产品权利人与产品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进行救济,一般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此时的产品质量属于产品瑕疵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和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受到侵害,则属于产品侵权纠纷,一般依据侵权行为法进行救济,此时的产品质量就是产品缺陷。  本司法解释所确定的举证责任的前提,就是限定于缺陷产品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如果是非人身受到伤害,则不适用该特殊举证规则。   第三、必须是在侵权诉讼中的产品质量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如前述,存在产品合同纠纷和产品侵权纠纷两大类,所采用的救济手段也是不同。产品合同纠纷中,受害人对于产品瑕疵导致的产品本身的损害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销售者进行主张,当然销售者本身不是最终责任主体,他也可以在向受害者承担责任后,依据与前手销售者或生产者的买卖合同,要求其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链式顺序,受害者无法逾越销售者环节直接向生产者主张权利。  产品侵权纠纷中,受害人可以直接依据侵权行为法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导致色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失,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在认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大大降低,但是举证责任并不是免除。   如本案中,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存在缺陷;2、人身或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以及损害大小;3、该缺陷与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可是非常遗憾,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将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错误分配给汽车厂家。   2、结合一些非技术性理念错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所谓产品质量侵权,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缺陷而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驾驶员安全气囊与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应在同一时刻膨胀。而刘玉庆所驾驶的车辆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已膨胀,而驾驶员气囊未弹出,说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未能发挥保护作用。  我认为,汽车产品特别是高档汽车产品,已经不再是一个发动机,四个轮子,而是融入了各种高科技的复合产品。安全气囊系统亦是如此。安全气囊系统是由触发装置、中央电脑处理装置和起爆装置三大部分组成的复杂被动安全系统,安全气囊爆不爆是受周围环境、系统设置、部件是否正常、工作是否正常相关,不能因为副驾驶的安全气囊起爆就得出主气囊就应当爆的结论,这是毫无科学依据,特别是涉案车辆一直控制掌握在受害人及其家属手中,车辆的维护情况将直接关系车辆系统工作是否正常,一二审法院对于关键的证据涉案车辆既没有证据保全,也没有释明受害方保全证据,导致汽车厂家后期申请鉴定时,汽车竟然不见,那么这种关键证据丢失的不利后果让汽车厂家承担,公平吗??
文章来源:邢台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服务主任

律师:王延军[河北]

邢台市信都区达盛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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